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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2.申请人居住地为县城区人员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填写《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到相关部门初审签字盖章后送回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一审)。乡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向本单位申请,由单位汇总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3.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人均年收入等基本状况进行审核(二审);4.对一审、二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公示(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就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资料、住房、收入和资产、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车辆等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保障。5.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复核完毕,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审)。6.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经一审、二审、三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登记为保障对象,录入县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一个家庭只允许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1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对两居室及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求2人合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申请单独租赁。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县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的家庭1.本人及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县城区内实际居住;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4.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二)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家庭1.具有本县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就业单位居住地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以上;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保障标准;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4.持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组织人事介绍文书;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三)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1.申请人年满18周岁;2.申请人在县城区有稳定的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2年以上;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保障标准。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参照(一)、(二)、(三)及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安排。

部门名称: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78—5812142

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民南路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