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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我县对《大化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进行全面修订,形成《大化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一)国家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配套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也于2025年4月20日起实施,标志着国家对全国营商环境进行统一规范,打破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资源获取、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要求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园区发展实际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园区管理机制,提升项目质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强化公平竞争原则
1.消除地域性表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删除原办法中关于鼓励本地资源深度转化等地域性表述,改为强调产业导向和国家政策,如“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及安全环保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公平竞争。
2.统一准入标准。删除内外资差异化的固定资产投资具体金额门槛,调整为引用省级统一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同等条件下”的操作原则,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3.规范预审与供地程序。优化项目预审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职责。在使用建设用地项目选址环节,强调需“科学合理地拟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避免与土地“招拍挂”公平竞争原则相抵触。
(二)优化政策支持体系
1.聚焦普惠性与合规性。明确入园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及本县相关普惠性扶持政策的总原则。对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强调土地供应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底价依据评估结果和产业政策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
2.完善标准厂房租赁政策。优化标准厂房的租赁管理,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履约保证金比例(降至10%)及退还时限。将原有的“两免三优惠”等可能造成不公平的补贴政策,调整为对所有入驻企业前两年实行孵化期内灵活缴纳租金的普惠支持,使政策更加公平合理。
3.增强政策操作性。在政策条款中增加如“按审计核定投资额”作为补助基数、“整体容积率≥1.0”作为建设要求等具体、可核查的标准,提升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执行性。
(三)完善全周期管理
1.规范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项目规划审核、变更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统一并延长新建项目动工建设期限,明确延期申请程序,使规定更符合企业实际和法规要求。
2.新增专项管理章节。增设“第五章 生产经营及安全环保管理”,系统明确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和管理要求,实现从准入、建设到运营的全链条规范。
3.健全闲置与低效用地处置。严格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明确土地闲置的认定程序、处置权限(需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和收回方式,增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刚性约束。
(四)健全精准化退出机制
1.细化退出(清理整改)情形。对使用建设用地和标准厂房的企业分别列出更为清晰、具体的退出触发条件,包括建设进度、投产情况、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安全环保、合同履行等多维度指标。
2.量化部分考核标准。首次对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设定孵化期满后的产出强度(850元/m²)和地均税收(85元/m²)的最低达标线,并对建设用地项目设定以约定值为基准的产出强度与税收连续不达标退出条款,使退出机制更具可操作性。
3.优化退出程序与补偿机制。明确“约谈-整改-清退”三步程序,并给予最长12个月的整改期。完善清退时的资产补偿处置流程,引入第三方评估与协商机制,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4.建立优惠政策追偿机制。详细规定项目在不同阶段被清退时,对已享受优惠政策资金的追偿规则、执行主体和异议救济途径,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
(五)提升文本规范与法律合规性
1.政策依据全面更新。对制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和更新,确保上位法引用准确、完整。
2.条款结构与表述优化。对全文条款进行系统整合与逻辑重构,将安全管理要求前置于准入条件,将运营管理要求独立成章。对法律术语和行政表述进行规范,消除模糊性和歧义。
3.施行日期依法设定。将施行日期修改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符合《河池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三、修订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更新并完善制定本办法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园区整合升级“一县一园区”原则,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广西大化工业园区”,并清晰界定适用对象为新入园及已投产企业、各类工业项目。
第三条,保留公平公正、质效并重、产业集聚三项核心原则。
第二章 企业(项目)准入机制
第四条,整合并优化准入条件。
第(一)项,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及安全环保标准为基本前提。
第(二)至(四)项,主要规定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在建筑密度、配套设施、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地均税收方面的具体指标要求,其中产出强度与地均税收标准参照自治区B类园区指标设定,并注明“享受国家法定减免政策除外”。
第(五)项,将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作为所有入园项目的准入必备条件。
第五条,优化“项目预审制度”。将“领导小组”改为“工作组”,明确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为预审牵头组织单位,调整并完善成员单位构成及职责描述。
第六条,优化“入驻程序”。明确申请材料移送和预审牵头流程,区分使用标准厂房和使用建设用地的不同后续办理路径,强调建设用地供应必须依法通过“招拍挂”进行。
第三章 入驻园区政策支持
第七条,作为总领条款,明确入园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各级普惠性政策。
第八条,规定使用建设用地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底价确定原则和租金调整机制,确保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系统规定使用标准厂房企业的租赁政策,包括租赁方式、期限、租金标准、保证金、孵化期租金缴纳安排等,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明确项目规划管理的审核要求。
第十一条,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整合动工期限、建设周期、投资进度、闲置土地处置、水土保持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要求,法律依据更充分,逻辑更清晰。
第十二条,保留厂容厂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明确项目分期建设条件,将预留用地期限调整为不超过3年。
新增第五章 生产经营及安全环保管理
第十四条,明确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报送、纳税及歇业报备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及厂区卫生方面的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机构人员配备、事故报告及安全培训方面的责任。
第六章 退出机制(原第五章顺延)
第十七条,强调土地用途和开发条件监管,明确违约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十八条,全面细化并列举启动整改清理的各种具体情形,按共性问题、建设用地项目特有问题、标准厂房项目特有问题分类表述,并引入产出强度、地均税收的量化不达标条款。
第十九条,明确“约谈、整改、清退”三步处理程序,整改期最长12个月。
第二十条,完善清退方式,区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收回厂房使用权的程序,并规范对企业投入资产的补偿处置流程。
第二十一条,建立系统的优惠政策所得追偿机制,明确不同阶段的追偿标准、执行主体和争议解决途径。
第七章 附则(原第六章顺延)
第二十二条,明确本办法与上级政策的衔接原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事一议”的启动情形。
第二十四条,将施行日期修改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部门。
四、修订后实施的意义
《办法》的修订实施,有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升园区项目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强化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园区可持续发展;为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化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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