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4430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 发文单位:大化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3日 |
| 标 题: 大化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大教财〔2026〕2号) | |
| 发文字号:大教财〔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3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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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初中、中心小学,县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预提前下达2026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5〕79号)精神,为解决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现提前下达2026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为加强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覆盖范围
(一)寄宿生。我县作为乡村振兴国家重点帮扶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行寄宿生100%全覆盖。
(二)非寄宿生。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9〕37号)和《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3〕11号)精神,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九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
(三)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
1.民族范围:珞巴族、高山族、赫哲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门巴族、乌孜别克族、裕固族、俄罗斯族、保安族、德昂族、基诺族、京族、怒族、鄂温克族、普米族、阿昌族、塔吉克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景颇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仫佬族、土族等28个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民族学生。
2.农村学校范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的规定,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为: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 — 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农村学校”是指农村地区学校。
二、补助标准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6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50元。
(二)九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寄宿生标准的50%核定,即小学每生每学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75元。
(三)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上,对农村学校的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50元标准增加生活补助。
三、补助资金发放形式
补助资金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转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存折)。学生本人不够条件办理银行卡(存折)的,可转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存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本次补助资金下达依据及用途
本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是按照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5年秋季学期实际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人数的90%安排下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各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开学初设置学生资助咨询台、制作宣传板报、墙报,印制宣传标语、宣传册、致家长信,组织学校召开家长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二)强化学生资助对象精准认定。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等精神,切实做好学生学籍信息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总工会等部门的对接和共享,强化学生资助对象精准认定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
1.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困难学生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每年秋季学期申请,春季学期实行动态调整)。属脱贫户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等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不需学生提供证明材料。其他无相关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
2.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需符合相关要求,不得公示不必要的学生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补助学生名单上报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全覆盖的学校,也要按程序要求做好公示与上报工作。
(三)提高学生资助信息精准管理水平。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一卡通系统”数据将作为各项学生资助项目资金预决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自治区统筹分配下达各项学生资助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因各学校系统数据填报审核不到位、不精准,造成学生资助资金缺口的,由各学校自行承担责任。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学生资助基础信息数据的精准管理,定期做好相关系统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全面提升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质量,确保学生资助基础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四)规范学生资助台账和资金管理。
1.规范资助台账管理。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生活费补助申领表格、“一卡通”系统发放凭证或银行转账凭证、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告知通知等受助材料的管理工作,每学期末,将整理好的资助台账材料经自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档案资料准确、完整。
2.规范资助资金管理。(1)按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春季、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按学期发放到学生手中。(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的,发放前由学校收集银行卡(存折)资料报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基础信息维护人员在“一卡通”系统录入相关学生信息,并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后,只需附上从“一卡通”系统导出的发放明细表或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需再进行签领;通过现金发放的,由学校自行填制补助发放表,由受助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3)各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4)对于转学、退学、休学的受助学生,自转学、退学、休学之日起不再享受该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转学、退学、休学之日前已享受补助的,不予追溯。
(五)其他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法规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县审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监督举报电话:0778-5812253。
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2026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配表(小学提前批)
2.大化瑶族自治县2026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配表(初中提前批)
大化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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