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1.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dh.gov.cn/);
2.政务新媒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3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栏。
4.报刊、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花锦路2号;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联系电话:0778—5827976;传真:0778—5827976;电子邮箱:dhxdsjfzj@hechi.gov.cn;邮政编码:530800。
(二)申请方式
目前通过现场申请、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三种方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
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gxdh.gov.cn/xxgk/zfxxgkzl/zfysqgk/)下载。
(三)申请提交
1.申请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2.申请提交
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在受理点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登录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gxdh.gov.cn/xxgk/zfxxgkzl/zfysqgk/)在线提交申请的,请申请人选择“公民在线申请”或“法人(其他组织)在线申请”,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提交。
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告知申请人信息。
受理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办理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提出“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5)需要补正的,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申请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和处理:
(1)予以公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部分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无法提供
经检索,行政机关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
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5)不予处理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内容相同或相近政府信息的。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
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的申请。
(五)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适当收取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